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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承办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有关税务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2002〕195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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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或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教育部:

你部《关于对考试中心承办的TSE、GMAT等海外考试项目收费等有关税收问题的函》(教财函〔2002〕7号)收悉。你部考试中心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OEFL(英语考试)和GRE(研究生考试)海外考试项目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108号)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你部考试中心扩大承办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举办的TSE(TOEFL中的口语考试)、GMAT(管理学研究生考试)等海外考试项目的税务处理问题,我局意见,凡在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中,其内容、职责划分、劳务地点和收费条件等方面与TOEFL和GRE海外考试项目相同,可按照国税函发〔1995〕108号规定执行。请你部教育考试中心将有关协议文本、执行情况和收付费情况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确认后,可按照有关规定出具售付汇税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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