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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108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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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

你委教财[1994]76号《关于请求给予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涉外考试收费免税批复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中国境内举办TOEFLGRE考试业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征税问题据了解,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所举办的TOEFLGRE考试主要委托我国国家教委考试中心举办,他们仅履行提供资料、培训及审阅考卷等职责,且这些工作主要在美国境内进行。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对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在美国为考试提供的服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不征税。

二、对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在中国境内举办TOEFL、GRE考试业务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征税问题

(一)关于营业税国家教委考试中心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其所取得的考试费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所得税对考试中心所收取的考试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按国家统一税收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现行"两金"政策规定,考试中心从报名费中按协议扣留的报酬费用,应是"两金"征集的预算外资金科目。考虑到此项考试费收入情况特殊,可比照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复函》([90]财综字第163号)的规定精神,对此项收入给予免征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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