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国资委、体育总局、民航局,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2年起,继续扩大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2年起,将工信部、体育总局所属企业,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卫生部、国资委所属部分企业,民航局直属首都机场集团公司,纳入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施范围(企业名单详见附件)。新纳入实施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中央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政策第三类企业归类,上交利润比例为税后净利润的5%。
二、纳入预算实施范围的符合小型微型企业规定标准的国有独资企业,应交利润不足10万元的,比照第四类政策性企业,免交当年应交利润。
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等工作,依照《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309号)和《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办法》(财企〔2011〕318号)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