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17号,已印发各地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关等),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精神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