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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查处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特大案件的通报


国税发〔1994〕2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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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5月中旬,东省税务局在顺德市检查工作时,发现不少企业从肇庆市鼎湖区取得了虚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随后省税务局派工作组深入鼎湖区,发现该区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专用发票的管理、税款征收、期初库存的核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严重问题。9月份,国家税务总局派人赴鼎湖调查,经进一步核实发现:

一、肇庆市鼎湖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把许多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中,实际经营者只有60余人,最多的一名业主挂了8个公司的牌子,竟全部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大部分企业既无经营地点,也无健全帐册,更谈不上经营规模,甚至连银行帐号也没有。

二、鼎湖区税务部门还布置各税务所对私营、挂靠集体的企业,按企业开出专用发票金额一律只预征2‰税款(其中增值税15‰,所得税0.5%)所调查的135户企业1-5月份仅预征税款×××余万元,预征率只有1.97‰。若按税收法规规定,则应征增值税为×亿余元。

三、1993年鼎湖区全年工业生产总值只有3.57亿元,社会商品流转额只有2.13亿元,而5月份以前,该区认定的446个一般纳税人核定期初库存高达××亿元,重点调查的135户企业,期初库存额为××亿元。其中今年新开业和更换执照的77户企业,也上报核定库存××亿元。让其虚报库存的目的是为了用处理期初存货所含税款的手法抵消掉按规定税率应征税款与实际征收税款的巨大差额。由于税务部门违反税收法规规定擅自制定政策。对工作玩忽职守,致使鼎湖区的私营企业主肆意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重点调查的135户一般纳税人1-5月份,共开出专用发票 ×××××套。销项价款××亿元,销项税××亿元,价税合计××亿元,所开发票涉及广东省内20个地市,全国27个省、市、区。

案发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政府、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都很重视,先后派出工作组对案件进行调查、党中央、国务院对此案非常重视,迅速指示组成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参加的中央联合办案组,先后两次赴广东省肇庆市,并于今年11月23日在鼎湖区召开了万人参加的打击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宣布处理大会。会上对21名案犯分别宣布逮捕、拘留、收审(其中包括鼎湖区税务局局长、副局长、办公室副主任、所长、副所长、专管员共6名税务干部),拉开了案件处理工作的序幕,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鼎湖案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数额巨大,令人震惊。尤为严重的是,身为税务干部、国家的执法人员在新税制刚刚运行之际,竟然有法不依,执法犯法,肆意践踏新税法,甚至与罪犯相勾结,里应外合,严重破坏了增值税新税制的运行机制,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特别应当指出,目前类似鼎湖的案件在其他地区也有发生,而件件案子几乎都与税务干部有牵连,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一方面,我们要坚决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少数执法犯法的税务干部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迁就。另一方面,我们要从这类案件中吸取教,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防患于未然,以避免类似的案件发生。为此,总局要求:

一、以此案为典型,迅速在全体税务干部中进行一次法制、廉政教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极端认真的态度执行好新税法。同时,要端正态度,严厉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的违法违纪和极少数腐败分子。

二、各涉案地区国税局要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好连锁案件的查处工作,对本地区纳税人取得的鼎湖区135户私营企业1一5月份开出的专用发票[有关资料已通知各涉案地区)一律不得做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或出口退税)。尚未抵扣(或退税)的,一律停止抵扣(或退税),已经抵扣(或退税)的,必须如数追缴入库。由于目前发现鼎湖区除上述135户以外的企业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并正在逐户检查,因此对这些企业开出的专用发票,亦应照此办理。各地要认真组织检查和清理,对确属正常交易的,必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进行抵扣(或退税)、对涉及鼎湖一案的纳税人,也必须严肃处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对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决不姑息。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税款的追缴及案件的查处情况逐级上报,经各省国税局审核汇总后,于1995年3月31月之前报国家税务总局。

三、要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税的方针。各地税务机关的领导要以此为戒、对本地区的增值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违反税收法规自定的政策要坚决纠正过来,同时要积极采取措施,搞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强化稽核检查工作,保证增值税新税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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