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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关于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调整区域范围的复函


国科函〔1994〕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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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

京政函〔1994〕10号和京政函〔1994〕12号文收悉。经研究,同意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区域范围和管理体制。现将具体事项函复如下:

一、根据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需要,增加丰台科技园区和昌平科技园区各5平方公里,并在原区域范围内扣除相应面积,使总有效面积仍保持100平方公里不变。

二、调整面积的具体范围是:丰台科技园区:东起巴庄子西路,西至铁路保温段东墙,南起六圈路,北至康辛路、万寿路南延的南四环路(另含西四环路至丰台北大街到丰益桥止的科技一条街);昌平科技园区;东起军都路、东沙河,西至京张公路,南起百葛路,北至广阳路。

三、组建新的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下设处理日常工作的办公室,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享有市级经济等管理权限,对试验区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新组建的管委会办公室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科委、原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丰台、昌平园区组成,并充分发挥北京市科委对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归口管理作用。

四、北京市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丰台园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作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开发服务机构一并划入试验区范围,享受试验区的有关政策,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工作。

希望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尽快健全管理体制,落实有关政策,促进试验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请将有关进展情况及时函告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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