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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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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税务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税务管理,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

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

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分析的重点。主要包括: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

(5)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3.通过重点项目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审计的,要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二)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对票款审计难以查明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专题调查,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取证。

1.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业务主管人员拟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参加人员、查证的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2.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

3.提前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企业。

4.查验取证过程必须要有调查记录(格式见附表二),并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被调查方拒绝签认的,应由参与现场审计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税务人员签认。

(三)国内异地调查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三),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的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3.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三、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查询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通过现代化手段——计算机应用,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国家税务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机关,凡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信息资料,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提供工作。

1.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四)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五),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的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规格、型号、销售地(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费用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国家税务局办理。

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15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六),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4.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查定、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保管此项资料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调整方法的选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七条对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方法作出了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并考虑相关因素。

1.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依序选用下列四种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购销过程中的可比性,包括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如政局的稳定程度,经济环境如税收、外汇政策等。

②按再销售给无关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产品或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关键是注意其合理性。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调整。

2.参照正常利率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利息的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劳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价格调整,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有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比照购销业务调整方法执行。

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可按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而收取的使用费,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③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使用费进行调整,应考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报批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增加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以减少诉讼和复议。

1.凡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报表”(格式详见附表七)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呈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项目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数额。同时附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认定的依据资料。

2.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调整审批报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3.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意见后,应于5日内将调整项目金额及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人(书面格式详见附表八和附表九)。

六、案例的统计和上报问题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1.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后15天内,应将调整案例书面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报的基本内容为:

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注册资本额、投资总额、各方的投资或注册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自行申报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②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的类别、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③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④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地上报的调整案例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十)上报国家税务局。

七、档案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价格调整后,原则上应按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性质分类存档,同一交易业务性质的还应按调整方法不同分类。与调整案有关价格信息资料,应登记编号后一并归档。其他信息资料可单独分类归档。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税务机关内部借用、调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八、复议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的复议,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复议委员会中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本通知为内部工作规程,不对外公布,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反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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