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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5〕36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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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定地区并入保定市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请示》(冀国税一发〔1995〕16号)收悉。关于你省保定地区于1994年11月并入保定市后,请求延期使用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考虑到该地区1994年及1995年1、2季度专用发票库存量较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省意见,原保定地区增值税专用发票,即:1994年印有“保地”简称的专用发票及1995年1、2季度印有“1324”代码的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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