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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3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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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和控制增值税税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从1994年第四季度开始,我局在辽宁省鞍山市、江苏省镇江市、广东省珠海市选择部分企业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是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特点,运用电子密码、税控黑匣子和IC卡技术,解决专用发票的防伪和增值税税源控制问题。由于通过该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与一般电脑专用发票相比有所不同,为便于全国各地税务机关了解和掌握,确保试点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三市试点企业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利用该系统开具的电脑专用发票具有以下特点:

(一)在专用发票的左上角打印60位电子密码,同时在右上角打印该份专用发票号码,与专用发票原有号码相同。

(二)试点企业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改为开具负数专用发票,即在专用发票右上角打印“销项负数”字样,在用阿拉件数字填写的金额、税额前打印“-”号,在价税合计(大写)前打印“负”字样。

(三)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格式的变化:

1.电脑专用发票的票头底线缩短;

2.原左上角的地区编码向下移至开票日期的上方。

(四)1994年版电脑专用发票,试点企业仍可继续使用。

二、电脑专用发票的各栏内容及原有的防伪标志不变。

三、试点企业开出电脑专用发票的防伪密码,仅供试点地区税务机关识伪用;非试点地区税务机关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47号)对试点企业开具的专用发票进行识别认证。

附件:试点企业1995年版电脑专用发票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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