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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发〔1995〕4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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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国税发[1995]048号)提出的要求,现将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专用有色荧光油墨墨样下发,并就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的水印图案(如票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水印纸的质量参照国家同类纸张的B级标准执行,不加荧光增白剂,白度标准不低于75%。

二、普通发票专用有色荧光油墨的墨色为大红色,荧光反应为桔红色。墨色及荧光色度和反应强度以墨样为标准。

三、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最高限价,由总局与生产厂家根据每年产品的成本加合理的利润协商确定,原则上一年一定。

四、为便于安排生产,保证供应,请各省级税务机关按照需用量于每年第四季度直接与生产厂家签订订货合同,并将合同副本报总局备案。

五、普通发票专用水印纸和专用油墨的运输方式、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由各地与生产厂家协商确定,货到以后及时付清货款。

六、各省级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有关订货、提货事宜,并将所指定人员的姓名、性别、工作证号码、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等情况在通报生产厂家的同时报总局备案。未经指定,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直接与生产厂家联系订货、提货事宜。

七、各省级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有关验收、保管等规章制度,如发现专用水印纸和油墨有质量问题,有权要求生产厂家采取发票的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总局报告。

八、涂碳发票统一使用普通发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无碳压感发票可暂使用一般无碳压感纸印制。涂碳和无碳发票原则上都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套印发票号码。

此外,个别地方拟在普通发票采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外,采用无色荧光油墨印制普通发票地区性防伪暗记,为加强管理,便于识别,请各地统一采用呈绿色荧光反应的无色荧光油墨(墨色附后),

附件:采用统一的防伪措施印制的普通发票票样和有色荧光油墨墨样、无色荧光油墨墨色(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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