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金银饰品市场的管理,保证金银饰品消费税改变征收环节工作的顺利实施,及时掌握国内金银饰品购销存情况,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起实行填报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制度。该报表已经国家统计局正式批准列入国家统计报表序列(国统字〔1995〕24号),表号为银统81表、银统82表。现将《金银饰品购销存月报表》及填报说明下发各分行、国家税务局,请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