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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报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情况的通知


国税函〔1997〕25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5-13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据反映,一些地区退税部门对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的货物进行了大量的征税函调工作,但征税部门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合规定的情况较为严重,影响了退税进度。为全面了解有关情况,制定解决问题的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退税机关将1996年4月1日以前发函未回函的情况进行清理,并按附件1所列内容录入计算机,通过广域网传送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录入的文件格式、结构、命名规则及传输方式见附件2。传输工作和录入的技术辅导工作由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以上文件上报的截止日期为1997年6月10日。

附件:

1.1996年4月1日以前出口货物函调未回函(或回函不符合规定)情况统计表(略)

2.上报文件的格式、结构及命名规则

 

上报文件的格式、结构及命名规则

一、附件2所列内容必须以DBF文件格式录入并上报。

二、上述DBF文件结构如下:

字段名字段类型字段长度备注

ND字符型2;年度,如95年度,填“95”

TBDW字符型20;填报单位简称

TBDWDM字符型6;填报单位对应的行政区划国标代码。代码必须准确填列,不得空缺(下同)

HZSS字符型10;函至省市简称,此处“省市”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省级单位

HZSSDM字符型6;函至省市对应的行政区划国标代码

HZSWJ字符型20;函至税务局

FHWH字符型30;发函文号

FHRQ日期型8;发函日期

GHQYMC字符型60;供货企业名称,最多为3个企业,多个之间用逗号分隔(下同)

NSRDJH字符型50;供货企业对应的纳税人登记号

CPMC字符型100;产品名称

JSHJ数字型4;价税合计,单位为万元(下同)

SK数字型4;税款

ZSSFPHM字符型180;增值税发票号码

FS数字型2;增值税发票号码的份数

CKQYMC字符型20;出口企业名称

YGTS数字型4;应退税情况

YJTS数字型4;已退税情况

BZ数字型1;备注。“回函不符合规定”的填1,其他情况填0。

三、上述文件必须以FH地区代码.DBF的形式命名上报。其中地区代码是指上报该文件的地区的行政区划国标代码,如大连市上报文件名应为FH2102.DBF。

四、上述文件请上报至总局网络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HG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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