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作废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11-27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阅〔1997〕42号纪要确定的对军品和军队企业继续给予减免流转税照顾的原则精神,现对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系统所属企业生产并按军品作价原则作价在军队系统内部调拨或销售的钢材、木材、水泥、煤炭、营具、药品、锅炉、缝纫机械免征增值税。对外销售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