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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在漳州市设立东山对台保税区意见的函


财税政字〔1998〕4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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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你署发来的《海关总署关于征求对‘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漳州市设立东山对台保税区的请示’的意见的函》(署监〔1998〕50号)收悉。经研究,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国现有保税区虽已初具规模,但由于对设立保税区的目的、性质认识不够明确,国家对保税区的管理也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政策,使得保税区在运行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港、区分离的现象比较普遍,不能形成全封闭的单独的地外开放区域,给监管工作造成困难;二是保税区的功能、作用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基础设施的困置与浪费比较严重;三是保税区目前尚无统一、规范的国内税收政策,保税区税收政策尚未明确,执行也比较混乱。亟待统一、规范。因此,我们意见,在上述状况未得到根本改变之前,不宜再设立新的保税区。

二、我国目前对加工贸易采取了无担保的开放式管理模式,加工贸易的企业、地域和商品范围过宽,规模过大;加之我国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加工贸易的监管手续都相对落后,使得现行加工贸易的管理模式导致严重的走私和偷漏税等现象。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具体国情,今后应从政策上引导加工贸易向特定区域集中,规范运作。对新设立保税区的区域,国家应统一研究,统筹规划。最近,国务院有关部门已就出口加工区问题进行了磋商和研究,拟设立昆山出口加工区,作为规范管理加工贸易的试点。东山是海岛县,如能满足建立出口加工区的条件,在出口加工区试点取得较完整经验之后,可考虑批准将其建成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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