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自1998年6月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6〕财税字018号)规定了对化肥、农药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在1997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有些地方来电询问1998年如何执行。经研究明确,在没有新的政策规定之前,该项政策1998年继续执行。
特此通知。
1997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