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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经营房地产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26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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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阮金勇等3人申请复议一案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8〕16号)收悉。关于阮金勇等3人经营房地产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现批复如下:

阮金勇等3人与溪南中心市场签订协议购买溪南中心市场房屋,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又加价转售。在这一经营过程中,阮金勇等3人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经营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718号)的有关规定,对阮金勇等3人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购房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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