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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补充通知


国发〔1999〕2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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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最近,国务院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七省粮食工作座谈会,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分析了自去年4月全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以来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由于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基本得到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力度加大,经营状况好转,亏损减少;粮食收购资金基本实现封闭运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进一步加强;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取得一定进展。在粮食连年丰收、出现阶段性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避免了粮价大起大落,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利益,对于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必须看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进展还不平衡,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主要是,有的地方没有完全做到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甚至把优质优价变成压级压价,限收拒收;有的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粮食,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其他地区顺价销售;粮食市场管理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滞后,人员多、费用高、竞争力低的局面还未得到根本扭转。因此,必须按照"三项政策、一项改革"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继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三项政策、一项改革”

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粮食收购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和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是在总结多年来粮食歉收和丰收两种情况下宏观调控实践的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的。实践证明,只有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进一步管好粮食收购市场,才能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生产。这也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掌握粮源、实现顺价销售的基础。尤其是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粮食库存增加、农民余粮较多的情况下,如果放松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势必会使市场粮价大幅度降低,不仅直接损害农民的经济利益,扰乱市场秩序,还会导致粮食购销企业难以顺价销售,加大亏损,对扩大内需、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将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只有认真贯彻执行顺价销售政策,严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低价亏本销售,才能确保粮食购销企业实现顺价销售,防止产生新的亏损,逐步摆脱经营困境。只有实行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才能保证收购资金及时足额供应,不向农民"打白条",又防止收购资金被挤占挪用。只有进一步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步伐,实行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建立健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新机制,才能有效地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人员多、费用高、效益低的问题,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一年多的实践证明,中央制定的以"三项政策、一项改革"为重点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决不能有丝毫动摇。

二、调整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促进粮食供求总量和结构的平衡

针对当前我国人民消费水平低、粮食转化程度不高和粮食总量阶段性供过于求带来的粮食流通中的诸多矛盾和困难,必须在不断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同时,加快农业和粮食生产结构的调整,促进粮食供求总量的平衡和结构的优化。

(一)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湖力度,以改善生态环境,缓解粮食供求总量矛盾。同时,通过"以粮代赈"方式,帮助解决贫困地区人口的口粮问题,支持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二)以市场为导向,调整粮食品种结构,减少普通粮食品种生产,扩大专用和优质粮食生产。有条件的地方可因地制宜,适当改革耕作制度。农业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的配套措施,重点在品种科学选优、区域种植结构调整、技术服务推广和降低生产成本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三)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进一步发展粮食深加工和畜禽水产养殖业,大力促进粮食转化。

(四)在充分考虑全国市场需求的前提下,调整粮食区域种植结构,东部沿海地区和大城市郊区要注重发挥地区比较优势,结合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发展国内外市场需要的附加值高的经济作物,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对这些地区的粮食定购任务,可由省级政府作相应调整。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整粮食种植结构的信息指导。

(五)在国家统一协调下,采取必要的鼓励措施,积极扩大粮食出口,以缓解国内市场粮食供过于求的压力。

三、认真贯彻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牢固树立为农民服务的思想,进一步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切实做到常年、常时挂牌敞开收购,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不准限收、拒收、停收。当然,也不能降低国家质量标准,收购那些含水、含杂超标准的粮食。

(二)认真执行按质论价和优质优价政策,决不能以"调整结构、优质优价"为借口,压级压价、停收限收。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关于适当调整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精神。非主产区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粮食品种,如需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必须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同意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粮食品种,可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组织收购,或者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代购代销"。同时在严格市场管理和经过省级人民政府审批的前提下,允许粮食加工、饲料、饲养、酿造、医药等用粮大中型企业直接收购,但仅限于自用,不得倒卖。实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品种,应拉开等级差价,但不得将等内粮中的低等级部分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

(四)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重点解决基层购销企业仓储设施不足问题,要继续通过扩建和租赁社会仓储设施等办法,扩大仓储能力,确保敞开收购农民余粮。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处理。要加强宣传教育,鼓励农民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交售粮食,以保证储存粮食质量。

四、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一)要坚决执行国务院确定的粮食顺价销售原则,制止低价亏本销售。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的监管,对于低价亏本销售的,要依据《粮食购销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严肃查处。地方政府可以适当调整和完善对粮食购销企业的超储费用补贴办法,制定鼓励粮食销售的措施,但不得将粮食超储补贴用于企业降价销售的价差补贴。

(二)降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费用,是实现顺价销售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加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自身改革力度,着力抓好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挖掘潜力,把过高的经营成本降下来。同时要建立销售激励机制,改善服务,加快粮食顺价销售。

(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粮食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74号)规定的作价办法顺价销售。对于粮食库存过大,销售特别困难的购销企业,可采取轮换库存粮的办法,实行库存粮按新购进粮食的成本顺价销售,新购进粮食等量对冲入库,以鼓励企业扩大销售,推陈储新。但不得借机低价销售库存陈粮,库存粮销量不得超过等量对冲的新粮。要认真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原则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妥善处理陈化粮,防止处理时间过于集中,更不得擅自放宽陈化粮的认定标准,变相低价销售。处理陈化粮要稳步进行,不能冲击市场粮价。

(四)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粮食经营者包括粮食集贸市场的个体经营者、粮食加工企业的税收征管,并严格执行关于国有粮食企业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为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创造良好环境。

(五)由于当前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困难,对于原附营业务占用贷款中仍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的部分,实行停息挂帐,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

五、合理安排今年粮食收购保护价水平,拉开品种质量差价、季节差价

(一)保护价水平的确定,既要有利于保护农民收益,也要考虑市场供求,以利促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顺价销售和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在当前粮食总量供过于求的情况下,结合粮食生产成本收益率的实际情况,在保持今年秋粮价格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可在主产省充分协商、协调一致的基础上,适当调整玉米收购价格,同时要注意价格的调整幅度不要过大。

(二)继续落实好优质优价政策。要切实拉开粮食质量差价,对于内在品质好、消费者认可、市场销路好的优质品种,其收购价格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购得进、销得出"的原则自行确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尽快制定下达粮食优质品种的具体质量标准。

(三)进一步拉开季节差价,特别是辽宁、吉林、黑龙江和内蒙古东部等高水分粮较多的地区,要根据烘干能力,合理安排收购进度,拉开季节差价,鼓励农民自行降低水分,以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压力和增加农民收入。

(四)各省级政府要认真做好毗邻地区粮食收购价格的衔接,必须执行共同协商的收购价格,防止因价格水平差距过大,造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不平等竞争。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购销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防止压价收购、低价销售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对违背有关规定的,要依法查处。

六、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收购秩序

(一)各级工商部门要继续加强收购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私商粮贩等各种违法收购、加工和运销粮食的行为,重点加强对加工企业台帐的监管,切实管住加工企业粮源。要加强对粮食运销合法凭证的监管,防止一票多用和重复使用。对没有合法凭证的粮食,铁路、交通部门不得承运。近期要集中力量对粮食市场进行一次清理整顿。

(二)严格按规定审批进农村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要防止审批标准掌握过宽、审批不严的现象。经国务院批准的粮食进出口企业,具备条件的,可进农村收购用于出口的粮食。同时,要加强对这些企业粮食收购活动和台帐的监管。

(三)粮食、公安、交通、物价、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工商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管。对一些地方已经采取的一些好的做法,如联席会议制度、设立协管员等,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以推广。各级政府对监管粮食收购市场所必需的经费、装备等要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粮食销售市场要进一步放开搞活,积极培育县以上粮食批发市场,粮食零售市场、集贸市场常年开放。

七、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采取措施,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

(一)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是落实粮改政策的重要保证。中央对地方已经实行了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地方财政部门要根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的实际情况,确保粮食超储补贴及时足额拨补到位,以利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敞开收购和正常经营。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后,由地方承担的配套资金原则上应由省级财政安排,不得实行层层递减包干,如确需由市县承担,必须保证落实;市县承担资金不落实的,仍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要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不准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补贴包干。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坚持有利于粮食顺价销售的一些好的做法,积极改善金融服务,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正常经营。对于露天储存和租借社会仓库等增加的收储费用,要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费用贷款。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所必需的经营费用,要给予资金支持。增加必需的简易建仓贷款,人民银行要相应增加农业发展银行简易建仓贷款计划,地方财政要对这项贷款实行全额贴息。在资金管理上要根据市场情况,在保证收购资金封闭运行的前提下,要维护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营销自主权,以支持其进一步扩大顺价销售。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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