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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关于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预字〔1999〕51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10-02
【字体: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国务院令第272号发布的《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级次及预算科目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为中央级预算收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对1999年“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7“个人所得税”说明作如下修改:“反映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和国家税务局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0701款“个人所得税”科目和0720款“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科目均补充如下说明:“本科目为中央与地方共用科目。”

二、关于收入缴库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于次月7日内就地缴入中央国库。缴库时,应填写“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个人所得税”科目办理缴库。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级次”栏应填写“中央级”。

三、关于手续费的支付

财政部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税款,按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数额的2%支付手续费。手续费的支付按照财政部《关于征收机关提取、支付代扣、代收手续费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94)财预字第217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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