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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生效的通知


国税发〔1999〕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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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我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1998年5月12日在北京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业经双方外交部分别于1998年7月31日和1999年1月8日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该协定生效的法律程序。根据该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协定应自1999年1月8日起生效,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协定文本,总局已于1998年5月15日以国税函〔1998〕301号文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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