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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北京森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综合利用产品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23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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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北京森华人造板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的请示》(京国税流〔2000〕53号)收悉。北京森华人造板有限公司自1995年5月开始,利用枝桠材、林业加工的剩余物、下脚料等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中密度纤维板产品,该产品属于国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利用次小薪材生产销售中密度纤维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从2000年1月1日起至2000年底止,增值税采取即征即退的办法。请你局严格按照规定,要求企业单独核算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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