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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税函〔2000〕26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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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127号)收悉。经商财政部财政部同意,考虑到“新疆棉”企业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无法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指定的经营“以出顶进”“新疆棉”的出口商将新疆棉”运入由海关监管的“以出顶进”监管库后,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时暂免予提供专用缴款书。其他凭证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请你局对“新疆棉”供棉企业因1998至1999棉花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而形成的留抵税额进行一闪清理并登记备案。上述留抵税额全部抵扣完毕,你局须向总局写出专题报告。

三、本文自1999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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