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疆棉”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批复


国税函〔2000〕7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20
【字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棉花出口退税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的请示》(新国税办〔2000〕47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考虑到新疆棉供棉企业1998年至1999年度棉花购销价格倒挂,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及供棉企业资金紧张的实际情况,总局同意对供棉企业销售给出口企业(新疆棉麻公司、新疆农垦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购销价格倒挂的棉花,免予开具“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可相应地免予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新疆棉2000年实行顺价销售后,对出口的新疆棉应实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管理。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