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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2000〕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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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快处置海南省积压房地产,减少金融资产损失,解决海南省目前在处置积压房地产方面的特殊问题,切实改善其经济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宾馆饭店、写字楼、渡假村。

二、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三、国有商业银行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四、1999年8月1日前已签订购房合同并已缴付部分预售房款,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补交房款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免征契税。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海南省。本通知下发之前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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