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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
关于调整《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1〕9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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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自1998年制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企业技术中心进行年度评价以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受到企业和各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对促进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国内外竞争态势也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要更好地引导和促进企业形成适应市场竞争要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整合外部资源的能力;同时建立优胜劣汰的技术中心监督管理机制,促使企业技术中心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探索新的方法和机制。为此,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中有关"取消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规定"调整为:自2000年评价结果(国经贸技术〔2000〕1236号)开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 一次评价不合格。

2、连续两次得65分以下(含65分)

同时对得分70分以下(含70分)的给予警告。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增加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数、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的最低标准,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最低标准的,评为不合格。最低标准由国家经贸委根据技术中心建设发展情况每年予以确定。

三、企业要在认真了解和准确统计评价指标的基础上,填报《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并对上报数据及情况的真实性负责。经评价机构核查,如发现指标填报不实,则该项指标按最低得分计算。

四、企业应于每年4月10日前将上年度技术中心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相关说明材料报地方经贸委,逾期1个月以上或不上报评价材料的,评价结果视为不合格。地方经贸委组织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后每年4月底报国家经贸委。

除以上调整外,1998年印发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及《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其他内容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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