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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若干报刊享受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9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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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自200611日起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


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决定,现将“十五”期间若干报刊执行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事项明确如下:

自2001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以下报纸和期刊按照《关于出版物和电影拷贝增值税及电影发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8号)第一条所列的出版物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

1.中央政法委下属的《长安》;

2.司法部下属的《法制日报》;

3.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监察》;

4.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属的《检察日报》;

5.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人民法院报》;

6.中央外宣办的《中国日报》;

7.中纪委、监察部下属的《中国纪检监察报》;

8.中宣部管理的《光明日报》、《经济日报》和《农民日报》;

9.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中国火炬》。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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