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意见》(国办发〔2008〕135号)精神,加大力度解决出口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困难,现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额度从现行的原则上不超过应得退税额的70%提高到9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客户风险和退税进度情况,审慎确定发放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的折扣比例,切实防范银行信贷风险。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业务的通知》(银发〔2001〕276号)第三条中“贷款比例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企业应得退税款的70%”的规定同时作废。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内相关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