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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财税〔2002〕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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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一、二),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

一、国家林业局2002年进口种子(苗)计划表(略)

二、国家林业局2002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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