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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2〕9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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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有关保险公司要求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下同)健康保险险种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符合免征条件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险种见附件。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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