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税务114!
公告:
登陆
注册
所在位置:
政策法规库税种查询进出口、跨境业务税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销售给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7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11-27
【字体:

北京、上海、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的规定,对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对上述公司销售给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可否免征增值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对上述公司自1998年1月1日起销售给除教育科研单位以外的其他科研单位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应当按照规定免征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乐睿科技主办 山西门户网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城区永安里32号
版权所有:税务114 晋ICP备1800097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