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部署关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的通知》(国税发〔2002〕12号)精神,国家税务总局与海关总署于2002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地区选择10家出口企业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经海关部署、口岸数据中心及你局的努力,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研究,现决定自2002年3月29日起,在北京地区全面启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试点工作,同时下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请你局认真组织,妥善部署,将在北京地区的推广工作做得更好。对在实际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管理,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传输、使用质量,加快出口企业出口退税进度,防范利用假冒、伪造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活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是指由各地海关形成的结关数据实时上传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并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给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帐数据。数据类型包括:
1、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确认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以下简称“确认执法数据”);
2、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经海关修改本月或以前月份出口的报关单数据后、补传国家税务总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以下简称“补传执法数据”);
3、国家税务总局信息部门按月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取得当月全部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信息部门负责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的软、硬件维护和接收、清分数据以及数据传输后的电子对帐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省级和地市级国税机关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是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使用部门,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进行退税审核和管理工作,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使用中有问题的情况及时反馈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上级退税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传输过程为:国家税务总局的信息部门按日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出口货物的报关单执法数据,每月末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接收经过海关修改补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和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格式转换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各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接收总局下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后,按报关单数据清分规则自动清分到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对于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有退税审核业务的,还需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给省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接收到省级发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后,进行相应的数据输出处理,提供本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使用。
第五条 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使用过程为:地市级税务机关出口退税管理部门在接收由信息部门提供的符合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数据接口要求的报关单执法数据后,以此作为出口退税电子审核的执法依据之一,并据此进行相关的出口退税统计、分析与预测。对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并逐级上报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接到下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上报的有关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反馈本级信息部门并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接到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反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后,要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和使用的流程图”见“附件一”。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数据传输使用对帐制度,保障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七条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使用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岗位责任制的规定,设立相关岗位,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管理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开发、维护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传输系统,保证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转换为税务机关内部使用数据格式,并建立总局备份数据库。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清分到相应的省、市局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
(三)按时检查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对帐工作,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执法数据传输系统。
第九条 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传输系统软、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地备份数据库。并于次月3日以Foxpro2.5格式向本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上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
(三)根据清分规则,将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清分到相应的地市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并向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
(四)按时检查电子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和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帐工作,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指导、培训下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维护和使用执法数据传输系统。
第十条 地市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执法数据传输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负责维护本级数据接收系统和硬件正常运转;
(二)使用数据传输系统按时接收省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传输的数据,并建立本地备份数据库,向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电子数据;
(三)按时检查数据传输系统自动记录的日志文件,完成与上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的电子对帐工作,打印对帐报表存档,及时解决数据传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汇总《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附件二),并与总局信息中心进行对帐。对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
(二)根据总局信息中心提供的各类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局领导,供局领导决策;
(三)指导各地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
第十二条 省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帐。对于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
(二)汇总本省《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帐,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三)有退税审核业务的省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执法数据和补传执法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四)根据本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提供的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按月对本省进行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五)指导地市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使用和管理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
第十三条 地市(县区)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过程中,负责以下工作:
(一)根据接收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情况,与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进行对帐,对于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使用情况统计表》,反馈同级信息部门和上报上级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二)及时将接受到的确认执法数据和补传执法数据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用于出口退税的电子审核工作;
(三)根据当月全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进行本月出口退税分析及预测,并将分析和预测的结果报送有关领导和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时,对出口企业申报的退税进行审核而产生的疑点,要查明原因,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与纸介质报关单内容有差异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处理。
(二)对无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信息的,接受申报部门应在当月全部执法数据中或“出口货物报关单统计数据”中认真核查,属于出口企业未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进行确认提交的,由出口企业自行确认后再行申报。经核查仍无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的,由出口企业向海关申请查询处理;具有骗税嫌疑,应予以扣留纸介质报关单,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保密制度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关于数据安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数据在传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一)各级国税局信息部门要保证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传输过程中的安全,对人为原因或保管不当造成的传输数据丢失、泄密的,或人为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各级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要保证报关单执法数据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对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数据丢失、泄密的,或人为变更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各级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在涉及使用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软、硬件维护中的安全问题,可由同级税务机关信息部门协助解决;
(四)出口货物报关单执法数据不能用于税务机关内部广域网以外的其它公共数据网。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