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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
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办法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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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15日 2003年7月15日颁行,2004年7月9日第一次修正,2006年5月31日第二次修正

为办好二○○八年奥运会,充分体现中华民族海内海外共同办奥运的伟大民族团结精神,鼓励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意见》,北京市港澳台侨同胞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委员会(以下简称共建委员会)对捐资人的奖励和受赠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并遵守《2008年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市场开发计划协议》。

二、为建设2008年奥运场馆捐资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可享有如下奖励:

(一)共建委员会欢迎和感谢捐资100美元以下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并将在指定网站公布捐资人名单;颁发捐资纪念书。

(二)捐资100美元(含)以上者,由共建委员会在指定媒体公布捐资人名单;颁发捐赠证书;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上留名纪念。

(三)捐资10000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奖励外,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设置的留名墙上留名纪念。

(四)捐资1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奖励外,作为嘉宾,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邀请出席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

(五)捐资5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奖励外,由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显著位置留名纪念。

(六)捐资1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奖励外,还可作为北京市人民政府贵宾,邀请出席2008年奥运会开幕式,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共建北京奥运场馆荣誉章”。

(七)捐资2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六)项奖励外,并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授予“共建北京奥运场馆功勋章”。

(八)捐资5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七)项奖励外,还可以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适当位置设立个人雕像。

(九)捐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者,除享有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八)项奖励外,捐资人可享有北京市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主要厅堂的命名权,捐资人还可与共建委员会具体商定奖励与管理办法,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对于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共建委员会可根据捐资人的具体情况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授予其“北京市荣誉市民”称号。

三、社会团体法人捐款原则上适用本办法有关奖励措施,但不执行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四、捐资人向共建委员会出具“捐赠函”或由捐资人与共建委员会签定捐赠协议,以保证捐赠资金专项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及相关设施的建设。

五、共建委员会接受捐资后,应当将受赠资金登记造册,并在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上公布捐资人的姓名(或根据捐资人的意见选定的人名、代码)和捐资数额。同时,共建委员会将受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移交给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资金受赠、管理和移交的全过程接受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六、共建委员会应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将捐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七、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接受捐赠资金后,应确保捐赠资金(含利息)全部用于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建设,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接受国际知名中介机构的审计监督及社会监督。

八、捐资人有权向共建委员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奥运场馆的业主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共建委员会可根据捐资人的意愿,为捐资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等保密。

十、本办法由共建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2006年5月31日起施行。2004年7月9日修正的《共建委员会关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华侨华人捐资建设北京奥运场馆的奖励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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