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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绵山风景区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3〕127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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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我省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晋地税税一发〔2002〕3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门票收入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规定,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售票收人,是指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宗教文化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绵山风景区的门票收入既有寺庙、官观、清真寺和教堂等门票收入,也有其他景观的经营收入,其门票收入里既有免税收入,也有征税收入,因此该公司要严格区分免税收入和非免税收入。对其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他经营收入应按规定征税,如果不能区分征税和免税收入的,则按全额征税。

以上所称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必须是经宗教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

以上免征营业税的寺庙、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必须是由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单位管理和使用。

二、关于内部提供劳务征税问题

根据“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的劳务不征营业税。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的建筑部为其提供的修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三、绵山风景区开发公司取得的游客投放到寺庙功德箱中的钱物,不属于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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