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你部《关于请明确中国船级社船舶检验费定性问题的函》(交函财〔2003〕23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国海事局《关于中国船级社承担中国籍船、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法定检验和发证的有关事宜的通知》(海船检字〔1999〕561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授权中国船级社代行法定检验协议》的规定,经中国海事局授权,中国船级社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证书,具有强制性特征,体现了政府行为,其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财政专户,支出按照财政部批准的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中国船级社对在中国登记或者拟在中国登记的入级船舶、海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相应的材料、产品和设备进行检验并签发证书,以及根据船东申请进行的公证检验,体现了自愿有偿的原则,属于市场行为,并收取的船舶检验费应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使用税务发票,并实行依法纳税。
三、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