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303号),现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基本条件
(一)经政府授权部门(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三)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
(四)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已享受营业税减免的信用担保机构不纳入本次营业税减免范围。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其税收政策另行规定。
二、免税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向同级财政、地方税务局提供本地区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由财政、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免征营业税。
三、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为3年,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审核推荐工作。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期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落实情况及实施效果开展监督检查,对享受营业税减免政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于违反规定,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要如实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取消其继续享受免税的资格。
六、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认真做好有关工作,将下列材料一式二份于5月15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
(一)前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减免工作取得的成效、存在问题及建议的书面材料。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名单。
(三)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