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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4〕1366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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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失效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污水处理费征免营业税的请示》(深地税发〔2004〕90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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