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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红河”牌卷烟规格变动后管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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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少部分变动后不按新规格卷烟管理的请示》(云国税发〔2004〕241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5号令,以下简称5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卷烟注册商标牌号不变、烟支规格(嘴棒、烟支长度)等要素发生改变的卷烟为新规格卷烟。鉴于红河卷烟总厂生产的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烟支规格发生了改变,对这7种规格的“红河”牌卷烟应按照新规格卷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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