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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个人代销彩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10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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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5〕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等条例》第八条规定,在200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出台前,你局有权确定个人取得代销彩票手续费收入的具体应税所得项目。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2002年7月前,辽宁省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应按规定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

三、辽宁省福利彩票中心、体育彩票中心向代销人员支付的代销彩票手续费涉及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在2001年4月30日前发生的,按照原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在2001年5月1日后发生的,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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