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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 110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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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以房抵债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5〕第13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企业未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经人民法院裁定,将企业拥有的房产抵给银行清偿债务,银行据此作了“以物抵贷”的账务处理。虽然企业未办理房屋权属过户手续,但人民法院裁定“以房抵债”后,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了转移。据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企业已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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