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3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再就业优惠证》继续沿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2〕362号)明确的样式,并在《再就业优惠证》“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相应增加“厂办大集体”一项,以反映下岗失业人员的类型。
二、对申请享受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税收减免政策的企业,不再区分企业类型,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统一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具体样式见附件。各省劳动保障厅(局)可根据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的就业再就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对《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内容进一步完善。
三、《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样式,由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具体编号和编号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未经年检的《再就业优惠证》自动作废。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厅(局)统一制定。
五、已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及各类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政策规定期限内继续有效。
附件:《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