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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2号
失效作废 成文日期:2001-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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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到期停止执行重水和钒钛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95号)。


为支持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钒钛产品的开发和生产,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经国务院批准,对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钒钛产品在“十五”期间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返还比例逐年递减20%的政策。即2001年返还100%;2002年返还80%;2003年返还60%;2004年返还40%;2005年返还20%。2006年恢复照章征税,不再返还。具体由财政部驻四川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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