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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文化系统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


文政法函〔2006〕13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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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本部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系统体制改革,推动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全面发展,结合文化系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深入领会《若干意见》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

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科学判断国际国内形势,全面把握当今世界文化发展趋势,深刻分析我国基本国情和战略任务的基础上做出的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各级文化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 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维护国家战略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学习和宣传《若干意见》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全面理解、深刻领会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基本思路和目标任务,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 神上来,统一到中央关于改革的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切实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六个坚持”和“六个形成”的要求,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紧紧围绕加强公共文化服务、重塑文化市场主体、完善市场体系、改善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等关键 环节,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理清思路,明确目标,把中央关于深化改革的精神和部署落实到行动中去。要切实贯彻“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原则,研究本部门和本系统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区别对待,就是要考虑东、中、西部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考虑城市和农村的 差别,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不要求用一个标准、一个模式解决所有问题。按照中央的部署,先行试点地区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创新,并率先将改革在本地区推开。其他省(区、市)要先确定一批地、市和文化单位作为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少数条件尚不成熟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深入调查研 究,积极创造条件,为下一步改革做好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各地文化部门要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开展工作。分类指导,就是充分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性质和特点,分别提出不同的改革要求。要在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单位这一基本分类的基础上,结合文化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对每一个文化单位的性 质和功能进行认真的分析,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就是要把改革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有机统一起来,先点后面,先易后难,从实际出发,工作上积极主动,进度上可有先有后,完成时间上不搞整齐划一,确保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有序地推进。

三、坚持“两手抓,两加强”,创新体制,转换机制,推动公益性文化事业和经营性文化产业全面发展

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做到“两手抓,两加强”,是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要坚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要求,大力发展公益性文 化事业,积极构建覆盖全社会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为人民群众提供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务。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大力发展文化产业,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精神文化需求。一方面按照“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经营性国有文化事业单位 转制为企业;另一方面通过支持、鼓励和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兴办文化企业,形成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

国家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文化服务,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实行事业体制。各级文化部门要按照“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的基本要求,研究制 定切合实际的改革办法。一是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投入政策,逐步增加对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投入,改善投入方式,严格财务管理,积极探索公共服务成本核算制,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继续深化单位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机制,探索实行从 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推行全员聘用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完善奖惩机制。加快建立文化艺术人才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在执行国家统一工资制度和工作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工效挂钩,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加大内部收入分配改革力度。建立健全文化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 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为公益文化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三是确立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的功能定位,明确服务目标、任务和责任,制定公共文化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加强监管,建立健全以群众满意度为重要标准的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考评机制。

国家兴办的演出公司、电影公司、中介机构等,要落实政策保障,逐步向企业体制过渡。各级文化部门要对本部门所属的国有经营性事业单位进行分析梳理,确定重点,制定转制工作方案,分步实施。转企改制要在做好清产核资、 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不良资产的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并建立和完善资产经营责任制,探索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的有效办法,防止国有文化资产流失。改制前已办理的各项专项审批手续和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因单位性质的变化而取消。认真落实改革中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政策,切实做好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的政策衔接,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妥善解决好职工的社会保障和富余人员的分流安置等问题,维护好群众的基本利益。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中人”的安置政策。

对艺术表演团体的体制改革工作,要实行“一团一策”。既要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又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在改革进度和目标设定方面不搞一刀切。要从各地各单位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不同艺术院团的发展状况、市场环境和主 营艺术品种的性质,确定具体的改革政策。对于从事的艺术品种具有大众消费特征,有较强市场需求的,可以先行转企改制。要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外部资金转制为股份制企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艺术表演团体的股份制改造。对于从事高雅艺术演出的单位,在转制的同时,为培育市场,政府要给予一定补贴。对主要面向农村演出的国办基层艺术表演团体,继续给予政策扶持。转制的艺术院团在政府采购、政府评奖、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原享有的政策待遇不变;承担公益性创作演出任务,政府要给予支持;创作的优秀作品,政府要给予奖励;面向农村或者未成年人的公益性演出,政府要给予补贴。

国家兴办的体现民族特色和国家水准的艺术表演团体,承担重要艺术创作、研究和艺术教育等公益性任务的艺术研究机构、艺术学校、画院等单位,继续实行事业体制,由国家重点扶持。各地文化部门要从本地区文化事业的长远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文化需求考虑,通过结构调整对现有的国有文化资源进行必要的整合,实现合理布局,有效利用。要从实际出发,协助各地党委和政府确定 一批继续实行事业体制、政府重点扶持的文化事业单位,并按照“政府扶持,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增强活力”的要求,制定深化改革的措施。一是要进一步明确政府扶持重点内容,探索扶持的有效方式。对重点艺术表演团体,要保证基本指出、基本设施建设,并在重点剧目创作、公益性演出、人才培养、艺术普及和走出去方面给予扶持。对艺术学校,按照教育体制改革的政策给予扶持。改进扶持方式,探索政府采购、专项补贴、项目投入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财政资金更多地用于艺术生产和事业发展。二是要对文化部门所属的重点扶持的艺术表演团体和其他文化事业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通过合同等方式,确定必须完成的创作演出和 事业发展任务,并建立监督考核与奖惩制度。三是要进一步推进内部机制的改革,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强化经营意识,建立与市场需求变化相适应的富有活力的艺术经营机制,提高开拓市场、服务社会的能力。

加快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资本发展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使国有和国有控股的文化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形成一批有创 新能力、著名品牌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企业集团。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规定》,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对不利于非公有经营发展文化产业的政策和法规进行认真清理,抓紧制定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允许非公有制经济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产业领域。在政策许可的范围 内,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文化单位的资产重组和产权结构调整。中央和地方建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项目的支持,实行与国有、集体文化企业统一程序、统一标准。对有市场前景、发展潜力大、运行机制好的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做大做强,同时要加强对各类文化企 业运营的监管。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着力培养外向型文化企业,大力拓展国际市场,通过扩大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形成以民族文化为主体,吸收外来有益文化,推动中华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向世界的文化开放格局。推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

健全完善文化市场体系。积极发展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文化产品、服务、和文化资本、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在全国范围内有序流动。发展和完善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文化中介服务机构,提高文化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程度。完善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发展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在大中城市推广演出、会展等文化活动的票务连锁服务。进一步推广音像、网吧、娱乐业连锁经营。加强文化市场监管,规范文化市场秩序。

四、调动社会力量办文化的积极性,支持、引导民办文化事业的发展

支持、引导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兴办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艺术表演团体、老年大学、艺术学校、农村文化大院、农民书屋、农村电影放映队等各类具有公益性功能的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探索“民办公助”的有效方式,对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予以扶持。加强国办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对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的指导,研究制定支持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的有关经济政策。将民 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从业人员纳入业务评估体系,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准的从业人员,可以参与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职称评定。在政府部门主导的评奖、表彰、对外文化交流及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民办非营利文化机构享有与国办文化机构同等待遇。

落实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支持民营艺术院团发展。允许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以合资、合作、并购等形式,参与市、县国办艺术团体转企改制。取消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 注册资本限额的特殊规定和个体演员证,放宽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市场准入。加强对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创作演出剧节目的指导,帮助其提高艺术水准,以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对于适合在基层农村演出的剧节目,可由政府购买版权,提供给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移植、改编和演出。在政府组织的文艺评奖或调演、演员 及相关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等活动中,给予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同等待遇。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可以申请非物质遗产保护工程专项资金的资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国际民间文化交流活动,经批准的重大演出项目可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鼓励社会资本向民营文艺表演团体面向基层、面向农村 的公益性演出提供捐赠并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健全管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水平。

五、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着力点,改革文化行政管理体制

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的关系,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逐步实现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由对文化直属单位和系统的管理向面向社会文 化事务管理转变,从以行政管理为主,逐步转变为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管理手段并重。推进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建立统一的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坚持属地管理,加强和充实县级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队伍,充分发挥乡镇综合文化站监管作用。全国文化市场监控平台建设,建设覆盖全国的文化市场管理信息网络,提 高文化市场监管能力和效率。推进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继续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文化中介组织和行业组织,丰富文化管理的功能结构和层次。充实和完善演出、音像发行、娱乐、网吧等行业协会的组织网络,支持行业协会在协调、监督、服务、自律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为文化市场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

六、以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为重点,切实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落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建立健全文化体制改 革领导机构,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经常和有关部门沟通,确保改革有计划、有步骤、平稳有序地推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设立的改革领导机构要及时向文化部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通报有关改革的重要进展情况。

制订完善并落实相关配套政策,积极推进文化立法,为文化体制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有力保障。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研究、全面贯彻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改革政策,并积极开展调研,针对改革中出现的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改 革政策的具体方案,协助党委、政府研究制定更加细致和优惠的政策措施,为改革的深化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特别是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和完善制约改革深化的公共文化事业投入、转企改制、社会保障、富余人员安置、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等相关政策。科学测算改革成本,落实改革启动经费,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积 极建立与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以及其他非营利文化机构的功能、任务相匹配的财政投入机制,确保正常运行所必需的经费。针对舞蹈、武功、杂技、管乐等特殊专业人员工作的特点,争取设立转岗培训专项资金,建立岗位培训机制,促进人员合理流动。落实、完善转制单位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妥善解决人员流动时的社保关系 转移、转制前后社保待遇衔接等问题,切实保障为国家文化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文化艺术工作者的正当权益。进一步研究和完善支持转制单位发展的政策。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文化系统改革工作的组织指导,精心组织文化体制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及时总结经验,抓好典型示范和督促检查,把改革引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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