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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1992〕1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2-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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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 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国家税务局的行政事业性乱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证费、发票工本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 门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关于证照收费管理的通 知》规定的原则核定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对各项收费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票据 四、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的收费项目及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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