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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12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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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深圳振西科技商贸专修学院有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7〕4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的规定,非学历教育学校组织高等学历文凭考试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非学历教育学校与学历教育学校联合办学过程中,非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学历教育学校向学员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从非学历教育学校分得的收入,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免征营业税,不符合财税〔2006〕3号文件规定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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