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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108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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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的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完成的京津城际铁路运输业务,属于两个运输单位合作完成的联运业务。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营业额为其实际取得的营业额,因此京津城际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铁路局共同提供京津城际铁路运输劳务,应以各自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按照“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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