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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函〔2007〕39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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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务总局办公厅、服务中心,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开工审批管理,有效控制基本建设项目盲目开工,遏制乱铺基本建设摊子,现将《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90号文件发布,以下简称《办法》)有关开工审批管理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在完成了初步设计等事项,落实了建设用地和资金,并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立项审批权限申请开工,由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工”。其中,“完成初步设计等事项”是指按照立项批准的规模已完成了项目的初步设计,编制了项目的总概算及施工图预算:“落实建设用地和资金”是指项目完成征地,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且根据项目投资总额的资金构成,已就“中央财政拨款”和“其他资金”编报了年度基本建设项目“二上”预算,符合年度项目预算编制对工程进度和拨款进度要求的项目,才能按照规定批准开工。对未完成征地或按照上述规定尚未落实资金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

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开工须附的“招投标文件”,是指项目设计的招投标文件。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可在完成项目评审后进行。由于国家已取消了核发建设项目投资许可证的规定,因此,申请开工时不需附报“项目投资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项目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在完成工程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后发放,因此,申请开工时可不附报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

三、项目审批部门必须按照《办法》第三章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加强项目评审的管理,提高项目评审的深度和准确性,项目的设计规模、设计功能必须符合立项审批要求,投资概算要全面,土建工程要按照施工图预算进行评审,内、外装修装饰概算要详细。除因特殊情况并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外,项目评审确认的投资总额在建设过程中一律不得突破。

四、对未安排预算资金擅自开工建设造成不良后果的,除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将不再安排该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资金。

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2〕198号)第一、二、三、四、八、九条的有关规定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不符的,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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