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就国税系统执行《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力度,完善协议供货制度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见附件1)规定,各级国税局需要采购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服务器(指PC服务器)、网络设备(指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机和汽车(指轿车)等项目, 2007-2008年继续实行协议供货,并在原协议供货的基础上,根据国税系统的实际需求,增加产品规格型号,增设价格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对企业售后服务的管理,完善竞价方法,扩大代理商范围,不断完善国税系统协议供货制度。各级国税局采购税务总局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应当按照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汽车(指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程控交换机、印刷设备、电话机、照相机、摄像机、复印纸、汽车保险等项目,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2007年将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统一组织公开招标,陆续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或跟标采购。这些项目在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前,暂由各省国税局依法组织采购,但不得下放采购权限。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除上述(一)、(二)两项外的其他采购项目,税务总局授权各省国税局依法实施集中采购。
(四)上述(二)、(三)由各省国税局采购的项目中,在税务总局对国税系统未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之前,为节省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各省国税局可以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或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已经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范围内按照规定组织采购,但一次性采购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工程),应当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严格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执行,做好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
根据《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见附件2),各级国税局要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金税工程三期、税务制服、税务票证印制等重大项目的采购,由于资金投入大、采购周期长、影响面广,涉及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等重要问题,应当切实做好这些重大项目的采购工作。各级国税局2007-2008年执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具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如因税收业务或技术等特殊原因,需要紧急采购的项目,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报经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核准后,办理相关采购事宜。
(二)信息化采购项目中,UPS电源、信息安全产品和网络专用设备项目的采购,按照国税系统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执行;税务总局已经招标采购或在金税工程(三期)将要招标采购的小型机、存储备份产品、视频会议设备、网管产品、集成服务、骨干网络线路租用等项目,以及相关设备项目的售后服务和续购技术服务等,各级国税局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需要增购的,由各省国税局统一填报《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一式两份,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跟标采购。
(三)税务总局统一开发的综合征管软件等税收业务软件,各省国税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再次开发或在税务总局采购的技术服务之外另行采购技术服务的,涉及的费用问题由各省国税局负担,并应及时与税务总局有关部门沟通,避免在软件开发和费用支付上出现重复。税务总局支付综合征管软件等项目的服务费用标准为1.8万元/人月,各省国税局的支付标准不得高于税务总局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
(四)税务制服布料、标识和服装制作的采购是2007年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国税局要积极配合相关采购工作,确保换装工作顺利进行。税务总局统一招标采购服装的布料和标识,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并确定每省的供货商和产品价格,各省根据需要,确定采购数量,签订采购合同;税务总局统一制定服装制作的招标文件,各省招标确定制作厂家。
(五)税务票证印制项目中,增值税专用发票、印花税票继续由税务总局按照规定实行单一来源采购;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的印制将继续执行税务总局签订的合同,其中各省国税局需要在税务总局税务登记证合同规定数量之外追加采购的,税务总局统一授权各省国税局根据中标价格和需求数量,直接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合同款项由各省国税局支付;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由税务总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
(六)基本建设项目评审中介机构、竣工决算审计和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由税务总局组织公开招标采购。各省国税局需要跟标采购的,应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申请。
三、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加强分散采购管理
各级国税局采购《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一)合理确定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各级国税局应在国务院规定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即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50万元、工程60万元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适当降低的原则,确定本单位具体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二)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程度。各省国税局应按照适当集中、规模采购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分散采购的集中度,要重点加大部门集中采购项目规定以外税务票证印制、物业管理等项目的省局集中采购力度,切实将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含宿舍)和装修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逐步提高分散采购工作的管理范围和水平。
四、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国税局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如遇特殊情况,确需采取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报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本通知规定执行期限为2007、2008两个年度。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
1.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国家税务局系统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3.国家税务局系统集中采购项目授权采购审批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