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8年5月20日,中纪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等五部委联合制发了《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建立健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救灾款物规范募集和合理使用,提高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效益和公开透明度,强化对救灾款物的审计与监督。财政部门在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筹集、分配、拨付、管理等方面承担重要职责,为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抗震救灾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各级财政部门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要继续发扬连续作战、不怕疲劳的精神,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坚持“两手抓”,一手毫不松懈抓抗震救灾,一手坚定不移抓经济发展,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
二、加大投入,积极筹措资金
要按照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救灾工作方针,切实落实自然灾害分级管理责任,通过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和群众生产自救、互助互济等多种方式,多个渠道筹集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保证救灾工作所需资金,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三、科学安排,合理分配使用资金
要按照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合理规划的原则,分配、使用好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并要配合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工作规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资金后,要与自身筹集的救灾资金统筹安排,科学制定资金分配方案,优先安排重灾区,优先安排因灾生活困难群众的紧急抢救、转移安置,做好伤员救治、卫生防疫和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解决受灾群众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孤儿孤老孤残人员基本生活费和遇难人员抚慰金的发放政策,建立健全并公开各项救灾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序,做到手续完备、凭证齐全、账目清楚、公开透明、群众知情满意。
四、规范程序,及时拨付资金
要认真履行资金分配下达的各项审批程序和权限,加强抗震救灾资金财务管理,实行专账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要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通“绿色通道”,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拨付救灾资金,保障资金拨付的及时、畅通。
五、依法理财,强化财政监督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的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程序。坚持厉行节约与保证质量相结合的原则,对物资采购和重建项目,合理制定、认真审核相关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充分发挥资金最大效益。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滞拨滞留、违规分配、弄虚作假、截留克扣、挤占挪用等问题,确保各项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安全、合规、有效。对挤占、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贪污浪费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惩处。
六、加强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快捷有效的信息反馈机制,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工作。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纪检、监察、审计、民政、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形成监管合力。要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确保各项基础数据真实完整,为资金的筹集、分配、拨付、监管等工作提供可靠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