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对抗震救灾物资采购的管理,确保采购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益,保障抗震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关于汶川地震救灾采购管理的紧急通知》(财库〔2008〕4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税务总局联系,联系电话:010-63417043 、63417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