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持续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依法查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构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2008年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收专项检查项目
(一)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分为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具体检查方案见附件1)。
1.指令性检查项目
(1)房地产及建筑安装业;
(2)烟草行业。
2.指导性检查项目
(1)餐饮业及娱乐业;
(2)有色金属冶炼业;
(3)证券业;
(4)中介服务业;
(5)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
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完成税务总局指令性检查项目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从税务总局确定的指导性检查项目或本地区其他重点行业中选择若干行业,开展税收专项检查。
(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
1.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局要联系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把利用“四小票”,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以及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地区作为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的重点。
2.组织实施。各地的区域税收专项整治工作要由省税务局直接组织实施,原则上每省每年要部署一个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项目,市、县两级税务局不再另行布置。各地要及时将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计划和进展情况报告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选择问题较多、影响面较广且当地查处难度较大的重点区域进行督办或直接组织检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大型企业集团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
2008年,税务总局将从金融业、保险业和供电行业中选择3户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统一组织全国税务机关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二、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目标依法严厉查处相关行业和地区存在的税收违法问题,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发现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强化征管和堵塞漏洞的有效措施;创建公平和谐的税收环境,保障和促进税收收入稳定增长。
三、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时间安排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总体时间安排为:2月初启动,10月底结束。其中,2月为组织部署阶段;3月至9月为检查实施阶段;10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四、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主要内容来抓,高标准,严要求,确保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一是要建立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稽查、征管、税政等部门参加的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各级稽查局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二是要认真开展查前分析和查前培训。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的成果以及各种税收征管资料开展查前分析,有针对性地选择检查项目,确定所查行业的重点企业进行解剖式检查,积累经验后展开全行业检查;同时,结合选定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会计制度和以往检查经验,采取集中培训、视频培训和编发检查指南等形式,对检查人员进行查前培训,使检查工作做到有的放矢,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三是要加大宣传发动和案件曝光力度。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税收专项检查的宣传发动工作,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扩大社会影响,提高纳税人对专项检查的认知度和税收遵从度,减少检查的困难和阻力。
(二)精心组织,科学实施
一是要持续深化分级分类检查。各地要注重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工作制度,明确企业分类标准,统筹调整省、市、县三级稽查局力量,进一步加大省、市两级稽查局的工作强度。二是要认真研究制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和检查实施方案,统筹安排检查时间,合理调配检查力量,科学筛选检查对象,明确检查重点和检查要求。在选案过程中,对跨区域经营的大型跨国公司,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和配合,避免重复检查。三是要按照专项检查与大要案检查相结合的原则,灵活运用交叉检查、集中检查、下查一级等方式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三)注重协调,增强合力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中要注重系统内外的部门协作,有效形成执法合力。税务机关内各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稽查部门负责具体检查工作,征管、税政等部门负责政策把关、解释疑难和落实整改等工作。国、地税部门在检查中,应尽可能联合进户,做到资源共享、各税统查、分别入库,避免多头重复检查和税款流失。要高度重视案件协查工作,树立“协查地也是发案地”的意识,在保证协查回复及时准确的基础上,充分发掘协查线索开展延伸检查。要加强税警协作,必要时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增强执法手段,减轻取证阻力。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请示,争取支持,为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四)以查促管,标本兼治各级税务机关要本着依法治税、标本兼治的原则,建立健全“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长效机制。在依法查处税收违法案件的同时,要及时总结发案规律、特点和新的动向、趋势,分析税收征管薄弱环节和税收政策缺陷,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和完善建议。要从宏观税负分析、行业检查分析、案例分析、稽查建议等方面入手,探索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使“以查促管、以查促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真正实现整顿和规范行业、地区税收秩序的目的。
(五)加强督导,严格考核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强化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考核力度。要在各级税务机关之间建立顺畅的沟通渠道和组织指挥体系,确保上级的工作部署落到实处。上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组织督导组、复查组,定期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查补税款入库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情况以及稽查建议工作、征管整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遇到困难及时协调解决。要将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纳入日常考核,制定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评指标,对考核结果在系统内进行通报。下级税务机关要对查处的大要案件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及时请示上报,便于上级机关分析发案规律和特点、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进行有针对性的督促指导。
(六)及时统计,认真总结各级税务机关要指定专人负责有关数据的汇总统计和材料报送工作。有关数据的采集、汇总要及时准确;上报的经验材料和典型案例要客观、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具有借鉴价值;工作总结要具体详实、客观全面,所提出的建议和措施要有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各级税收专项检查领导小组要对上报数据和材料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五、材料报送
各省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前向税务总局报送省局部署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正式文件;2008年7月5日前报送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半年总结;2008年10月底前报送全年工作总结;烟草行业的专项检查每两个月报送一次进展情况;随时报送专项检查的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典型案例及行业检查指南。
税收专项检查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要有详细的统计数字,相关报表要严格按照税务总局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填报(有关数据统计的汇总表格见附件2)。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税收违法问题、征管漏洞和政策缺陷要有实例、有定量分析。行业检查指南应以“以查促管、以查促查”为目标,分析相关行业经营管理现状和行业征管现状,列举行业涉及的相关税种,结合典型案例归纳普遍存在的涉税违法问题,总结检查方法和技巧等。
2008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一、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房地产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第三、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7)其他各税
2.建筑安装业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4)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6)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7)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8)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二、烟草行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包括烟草生产企业(即中烟工业公司及其下属卷烟厂,含兼并外省的卷烟厂)、烟草销售企业(即烟草公司等)及其投资兴办的复烤厂、投资控股企业,以及烟叶、卷烟销售、烟机、物资、烟草进出口公司等全国性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事业单位。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烟草生产企业
1.消费税
① 应税收入的检查。一是对已列账的销售收入,检查其是否存在错报应纳消费税销售收入的情况;对未列销售收入,检查其是否存在漏报收入的情况。二是消费品赊销和预收货款是否及时足额申报。三是自产自用的卷烟,如将卷烟用于赠送、广告、招待和发给职工作为福利等是否按规定纳税。四是以各种方式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缴纳消费税。五是用于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的卷烟是否纳税,税基的确定是否正确。
② 适用税率的检查。一是烟类产品的适用税率是否正确,有无故意降低烟类产品等级的现象,有无不及时调整适用税率的现象。二是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卷烟产品,其数量是否正确,是否按照规定的计量单位换算标准确定应税消费品数量。
③ 已税消费品的检查。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连续生产卷烟,可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己税烟丝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多抵扣的现象。
④ 关联交易的检查。是否存在成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等关联企业进行避税或偷税的情况。
⑤ 卷烟计税价格执行情况的检查。特别是要检查纳税人是否按照总局核定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提消费税;纳税人在生产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时,是否按照现行政策的规定及时申报核定其计税价格;有无套用其他牌号规格卷烟已核定的计税价格的行为。
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的免税是否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
2. 增值税
(1)进项税额的检查
① 外购材料、燃料和动力用于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建工程、生活福利设施等非应税项目的检查。查企业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
② 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检查。查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购进材料及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是否转出进项税额。主要检查待处理财产损益、本年利润及成本费用类等科目。
③“四小票”的检查。查其货运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抵扣凭证有无异常,是否存在骗抵税款的问题。是否有将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的金额合并开具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重点核查企业的运价是否偏高。
④ 检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是否抵扣进项税额。
⑤ 检查是否有以违约金、索赔款、折扣款等形式少付供货单位货款未转出进项税额。
⑥ 查是否存在将购进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整体设备分解以五金配件名义入账,多抵扣进项税金的行为。主要检查固定资产、原材料等科目。
⑦ 基地扶持费的检查。检查其从烟草公司等取得的用于烟叶基地扶持方面支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异常,是否一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的检查
① 销售收入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通过查看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企业的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车间生产记录和计算计件工资等相关资料,结合账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分析,看其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是否足额计提销项税金,是否有存在收入延迟入账、现金销售不入账、账物不符、冲抵经营费用等情况。
② 往来账户的检查。查是否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主要检查应收账款、预收账款科目的贷方期末余额,可结合检查企业产成品的库存及发出产品的数量。
③ 让售材料、转供水电的检查。查企业是否计提销项税金。主要检查现金、原材料、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④ 下脚料及废料的检查。查废弃包装物、废料等的去向。查企业是否如实反映收入并计提销项税金。主要检查现金、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管理费用、其他应收(付)款等科目。
⑤ “促样福试”用烟的检查。“促样福试”用烟,是指烟草生产企业的促销评吸烟、样品烟、福利烟、科研试制烟。主要通过检查应付福利费、业务招待费、经营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看其是否计提或足额计提销项税金。
⑥ 检查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及个人消费的委托加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的情况,确定是否将此类货物视同销售,作为应税销售额申报纳税。
⑦ 以物易物、以产品或材料抵货款的检查。查企业是否直接采取冲抵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方式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⑧ 销货返利、有奖销售的检查。查有无红字冲票、退库减少收入或以实物形式奖励销售未计收入的行为。主要查经营费用类科目和往来账差异情况。
⑨ 价外费用的检查。查是否存在以“上车费”、“劳务费”等名义收取的费用直接冲减有关费用账户等办法少计销售收入的行为。
⑩ 关联交易的检查。查是否有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正常,有无异常销售行为或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销售行为,是否存在通过定向销售渠道转让定价避税行为。
(3)发票的检查
① 检查发票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查企业内部发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领发手续是否清楚、是否有虚开、转借、出售或丢失发票情况、是否有压票、瞒票隐瞒收入或转移收入情况。
② 检查发票的开具情况。查企业普通发票开具情况、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而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情况。
③ 接受发票的检查。查外单位向企业提供应税劳务,企业是否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票。
(4)出口卷烟的检查
① 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的执行情况。卷烟出口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免税出口卷烟的计划管理和核销管理。出口卷烟生产企业是否在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办理免税手续;有无超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办理免税的问题。
②出口转内销、出口退关的检查。如果卷烟出口企业存在免税出口卷烟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情况,查企业是否已补缴该批卷烟的已免税款。
③出口口岸的检查。查卷烟出口企业有无不通过总局专门下文核准的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出口卷烟的情况。
④出口卷烟生产企业是否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行为。
3. 企业所得税
(1)检查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可结合流转税检查一并进行),特别是视同销售收入。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重点检查构成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
(3)重点检查项目
烟草企业属于国家垄断性行业,检查中应特别关注以下项目的检查力度。
① 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和方法;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② 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③ 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④ 成本部分。是否正确划分产品生产成本及当期费用;产成品、在产品间摊销和分配是否合理;是否正确计算当期完工及销售产品成本。
⑤ 费用部分。一是重点检查工资、提成、费用,审查费用单据的真实性,有无重复列支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业务招待费的问题;是否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或以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单据)列支。二是广告费的税前列支,是否符合《广告法》等相关政策规定的范围,有无变通广告费性质,有无分解列支到不同科目的现象。三是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五是烟叶基地扶持费的列支问题。
⑥ 损失部分。税前列支的财产损失(如烟叶降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等)是否符合规定,对需审批的是否有审批手续。检查中,应注意审查其财产损失的真实性。
⑦ 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检查。如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罚没支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各种赞助支出,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政府摊派支出等),回扣支出等。
⑧ 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技术开发费。检查企业执行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及履行相关手续:一是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二是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如将科研项目使用的办公楼、汽车等作为开发费归集)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三是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第二、技术改造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及履行相关手续。
⑨ 亏损弥补的检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⑩ 烟草商业税后利润使用的检查。2003年7月起,财政部为了规范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和使用管理,制定并实施了《烟草商业税后利润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烟草商业税后利润,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对中央所属烟草商业企业征收的,用于烟草结构调整、打私打假、市场体系建设等行业重大支出的专项资金。烟草企业用于以上用途的支出,是否用财政部核准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进行开支,不足部分再在税前列支的;有无将收到的财政部核准的“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等科目,而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却又在税前列支。
4. 其他各税
烟草销售企业
1.增值税
(1)进项税额的检查
① 烟叶收购环节的检查
第一、收购发票的检查。一是检查收购发票填开的真实性、正确性、完整性,如收购发票上是否按规定填写了销售人姓名、身份证号、名称、单价、数量和金额,有无虚拟身份证号码、提高收购单价、提高收购数量填开收购发票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向贩运户收购烟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购进不属于农产品的货物,以烟叶名义自行填开收购发票、或取得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二、是否将运输费用包含在烟叶买价中自行填开收购发票的情况。
第三、是否有向一般纳税人购进烟叶不索取专用发票,自行填开收购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② 其他购进货物的检查
第一、抵扣凭证的检查。各类抵扣凭证是否符合现行政策的规定。重点审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入账和申报抵扣时限是否符合规定;运输发票项目填开是否完整齐全;海关完税凭证是否属实。
第二、进项转出的检查。一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卷烟等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金是否转出。二是因自然灾害、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库存商品,进项税金是否转出。三是计划内出口卷烟或兼营非应税劳务,按规定享受免税或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是否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了税款。
(2)销项税额的检查
① 销售收入的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行为,根据烟草专卖的行业特点,通过查看卷烟和烟叶准运证,行业内部考核办法及相关考核数据,企业的银行对账单、现金日记账、仓库实物账等相关资料,结合账面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分析,进而重点核实以下内容:一是查看其是否如实反映销售,是否足额计提销项税金,是否有存在收入延迟入账、现金销售不入账、账物不符、冲抵经营费用等情况。二是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等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全部入账申报了应税收入。三是残次品、废料销售,是否申报了应税收入。四是将卷烟、烟叶用于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集体福利、个人消费、赠送他人、非应税项目(指缴纳营业税的项目),以样品名义无偿提供给其他单位的卷烟、烟叶,是否申报了应税收入。五是随卷烟、烟叶销售的包装物,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六是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处理是否符合规定。
② 特殊事项的检查。一是委托他人代销,以及实行统一核算单位将卷烟、烟叶从一个机构移送不同县(市)其他机构构成销售的,是否按规定缴纳了增值税。二是属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如销售卷烟、烟叶同时送货上门,收取的运输费,未按税法规定一并缴纳增值税,擅自将运费部分按交通运输业缴纳营业税。三是超过规定期限收回货款的,对逾期收取的利息,是否并入销售额申报纳税。四是向购货方收取的代垫运输、装卸费,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是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的卷烟、烟叶,在发出货物的当天,是否转作销售申报纳税。六是采取赊销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的卷烟、烟叶,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期申报纳税。
③ 关联方的检查。企业以以物易物或销售等方式向其自办“三产”企业、联营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或个人的卷烟、烟叶,是否以明显偏低的价格结算,换取其他经济利益,少交增值税。
(3)出口卷烟的检查
①卷烟出口企业是否在总局下达的年度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内出口卷烟;有无超免税出口卷烟计划出口的问题。
②出口免税卷烟后,是否及时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合同、出口发票等单证向主管退税机关申报办理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
③免税出口卷烟如果发生内销或出口后又退关的,是否及时补缴了已免税款。
④出口口岸的检查。卷烟出口企业有无不通过总局专门下文核准的免税卷烟出口口岸出口卷烟的情况。
⑤卷烟出口企业是否存在采取非法手段骗取免税的行为。
2. 企业所得税
参照烟草生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部分执行。
3. 烟叶税
4. 其他各税
三、餐饮业及娱乐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餐饮业的检查对象,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增值税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看被查对象是否有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则应重点检查其有无将应交纳增值税的项目申报交纳营业税的问题。特别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销售月饼、粽子、面食制品、酱货、烧卤食品等应税收入是否正确申报纳税。
5.其他各税
四、有色金属冶炼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有色金属采矿企业、有色金属选矿企业、有色金属冶炼企业均属于本次税收专项检查的范围。重点检查矿产品采掘和销售;废旧物资(矿产品)的收购;矿产品的委托加工;福利企业即征即退(2007年7月1日以前);矿产品和副产品销售和运输;免税副产品生产销售等是否真实完整。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增值税
(1)进项抵扣方面
第一、重点检查有无取得虚假扣税凭证骗抵、虚抵进项税额的情况。一是有无混淆废旧物资、矿产品界限,将不能取得进项发票的购进矿产品,虚构废品收购业务、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检查有色金属生产企业取得的废旧物资发票是否规范、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废金属使用数量是否与其产量相匹配,是否存在虚抬收购价格、虚报收购数量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有无取得票、物不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如有无增加数量,或提高品位和单价计算多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三是有无购进货物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无销货清单,抵扣进项税额情况;有无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规定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四是有无利用关联福利企业即征即退政策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五是有无进货退出、折让收回的增值税额未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的情况。
第二、对运费发票的检查。一是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是否真实,与销售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吻合;或者任意扩大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二是审查其是否按照规定填写,特别要注意代开发票的真实性、齐全性。三是将票面上的起运地、货物品名及数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内容进行比对,以确定其运输业务的真实性。四是有无将装卸费、保险费、邮寄费等杂费及不符合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情况。
第三、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检查。一是审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是否与其电子数据经过稽核比对无误。二是审查进口业务与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委托代理合同及付款凭证相符,以确认其进口业务的真实性。
第四、进项转出的检查。一是否存在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但是按照财税〔2004〕156号、财税〔2007〕75号的规定,实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冶金企业除外),特别要重点看其有无将固定资产分解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二是企业购进货物发生非生产领用、非正常损失(如被盗、毁损)或盘亏、损毁的各种原材料、库存商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是否及时足额地作了进项税转出。三是企业购进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及时足额地做了进项税转出。四是企业兼营的免税项目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做了进项税转出。
(2)销项税额方面
第一、重点检查销项税额是否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是否存在隐瞒增值税应税收入的问题。一是有无分解矿产品销售收入,如将销售收入计入运输费用少计算销项税额的情况。二是有无用委托加工矿产品产生的副产品抵付加工费,未申报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三是对主要品种的有色金属产品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冲减销售额的情况。四是有无产品销售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有无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五是有无产成品与原材料投入、产出及销售情况不吻合瞒报产品销售收入的情况。五是有无存在“以物易物”、“以物抵债”行为,未按规定正确核算销项税额的情况。六是有无发生对外销售材料、动力等直接冲减成本或内部往来,未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七是有无收取价外费用而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的行为。八是有无取得不符合规定的代垫运费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九是有无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或少计提销项税的情况。十是有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二、适用税率的检查。一是兼营不同税率的产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或征收率正确计算缴纳税款。有无混淆有色金属、非金属产品和有色金属、非金属矿采选产品而适用13%低税率的情况。二是有无销售矿产品产生的副产品未按产品适用税率而按销售旧货适用4%的征收率减半核算销项税额的情况。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问题。一是是否存在有色金属产品销售集中在虚开增值税发票多发区而与实际的有色金属产品终端市场不符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3)其他问题
第一、税负率的分析检查。通过对生产企业历史同期、同行业、同产品平均税负率的比较,分析生产企业有无虚购货物骗抵进项税额的情况。
第二、投入产出率(回收率) 的分析检查。通过对生产企业耗用原料与产成品投入产出率的分析比较,分析投入产出率发生变动的原因,以及有无虚购货物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抵进项税的情况。
第三、原燃材料、动力耗用率的分析检查。通过对生产企业原燃材料、动力耗用情况的分析比较,分析原燃材料、动力的耗用是否与产出或销售额配比,并结合原材料的耗比情况,从推算的总产量中倒算原材料的耗用量,进而分析原材料的合理购进量。
第四、属于混合销售或存在兼营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提增值税或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1)成本费用的检查。一是是否存在多转生产成本,影响当期损益,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二是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股利、福利现象,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三是是否存在扩大预提项目或多提预提费用,冲减当期损益的情况。四是是否存在资本性支出挤占成本、费用的情况。五是是否存在超过工效挂钩工资标准列支工资薪金的情况,或者超过计税工资标准未进行纳税调增的情况。六是是否存在工资科目以外列支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七是是否存在混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情况。八是是否存在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情况。九是是否存在超标准计提各项准备金、公积金或超标准、超范围列支保险费的情况。十是是否存在将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列入成本、费用中,少缴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十一是企业的资产报损是否经过审批。十二是捐赠支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十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2)应税收入的检查。一是视同销售的事项有无少计收入。二是租赁收入、固定资产清理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检查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四是股权投资所得、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是否符合税法规定。五是从事股票、国债、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六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3. 资源税
(1)对调整后的资源税政策的执行是否到位。
(2)外购未税矿产品是否代扣代缴资源税。重点是有外购未税矿产品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履行扣缴义务、是否正确适用税率,有无不缴或少缴资源税的行为。
(3)自用应税矿产品是否申报缴纳资源税。
4. 其他各税
五、证券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
本项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级各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前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前述基金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是否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营业收入,有无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作为大、中客户的回扣;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或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否存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来科目等。
(3)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4)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
(5)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如,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收印花税、中签新股、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6)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内部资料费等。
(7)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金利息差)。
(8)有无以他人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9)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另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检查。① 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是否按承购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成本;转售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承购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 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③ 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第二、证券公司返售证券业务的检查。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否以获取的买卖差价确认收入。业务简介:证券公司买入某种证券时,应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应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第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收益的检查。首先,自营买入证券,是否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入账。其次,自营卖出证券,是否按与证券交易所清算净额(是指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第四、证券公司托管业务的检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到期,应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应由证券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检查中,应关注其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收益或损失,是否及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将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直接抵销的现象。
第六、要检查证券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多扣除客户的印花税部分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第七、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运用其他款项或借用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骗取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3)重点检查项目。
第一、对“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的检查。首先,检查“手续费收入科目”,看该科目贷方是否存在冲减收入的情况,然后,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查看“年度二级清算单”的股票成交金额。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券商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应为股票交易额的3‰~5‰,据此可换算出该营业部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再看该换算出的手续费收入与证券营业部实际申报纳税的手续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额就是该证券公司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的营业收入。
第二、对“代理证券手续费收入未全额申报”的检查。重点检查原始凭证中的“一级清算单”记载的数据与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账面数据是否一致。一级清算单是由上交所、深交所或总公司在清算后传送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内电脑系统中的数据无法汇总,且每笔收入金额较小,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掌握证交所的数据才能查清其真实情况。
第三、对“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的检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金融行业的专业收据不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这种发票管理不完善的一面,往往致使税务部门很难“以票管税”。并且,证券业是一个新的产业,涵盖多方面的先进技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证券网上交易”的实现,无形中加大了检查难度。这对税务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查账技能及对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因此,检查时要从外围着手,尽可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以此类推,才能解决这一检查的难点。
第四、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证券营业部平时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利息支出”,在客户销户时和每年的6月21日时才实际支付客户的账户利息,所以,其检查重点应针对“利息支出”和“预提费用”两个账户,检查支付客户利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因此,重视和规范证券业的税收征管,不仅是当前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证券业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建立正常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五、对假名入市炒股、隐瞒收入的检查。证券公司往往采取两本账的手段,少报一部分自营股票收入。对此,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自营股票收入的原始凭证,查股民原始档案,特别是要检查交易额大的股民档案,这样就会发现假名入市真情。
(4)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个人所得税
(1)对从业人员的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各类补贴(如伙食、交通、住房、加班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一定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开展的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四是是否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聘请非本公司人员进行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五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4.房产税
(1)自营房产、重新装修后与房产不可分割部分是否一并列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取得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5. 其他各税六、中介服务业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会计(审计、税务、律师)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内容
1.营业税
(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
(3)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
(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
2.个人所得税
(1)检查重点。第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特别要查看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第三、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第五、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第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实物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八、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第九、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第十、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3.其他各税
七、品牌营销的总代理商(总经销商)税收专项检查
(一)检查对象各级各类品牌(含国际品牌)在一定区域内(仅限中国境内)授权的总代理商(或称总经销商,既包括独家代理,也包括一般代理)。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单独代表委托人行事,从事代理协议中规定的有关业务的代理人。委托人在该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一般代理,又称佣金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派几个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行事(如单品委托、分片委托等),代理人不享有独家专营权。佣金代理完成授权范围内的事务后按协议规定的办法向委托人计收佣金。
(二)检查年度
一般检查2006年至2007年两个年度的税款缴纳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方法1.外围调查。分析其是否存在品牌商品的专卖店,专卖店(尤其是小规模纳税人或定税户)的纳税情况是否真实,是否按规定取得发票等情况。
2. 瞒报收入的检查。代理商在开具给商场的发票清单中的品种、数量、单价与自己留存货品是否存在相符的情况。
(1)如不相符,而且存根中数量多、单价低,则主要是企业存在瞒报销售收入。
(2)如相符,则应从该品牌的销售价格进行对比。如发票清单中的单价远低于其售价,则可以确定发票中所载明的销售数量要远大于在商场中的实际销售量。问题有可能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该代理商(经销商)存在瞒报销售行为,因为许多商场对商品销售环节的管理上有疏忽(不排除商场方面的主观故意),而该代理商(经销商)则钻了这个漏洞;二是该代理商(经销商)自身取得的进项发票有问题——票货不相符。这就要进一步追查上级经销商(代理商)的经营情况,进而有可能追查到生产企业存在的涉税问题。
3. 对非终端代理企业的检查。要关注其是否经营不同档次产品或商品。分析各类货品成本核算、产品入库、出库的核算是否准确。该类企业或可能存在通过部分货品瞒报销售收入,从而提高开票申报部分的货品成本,高开货品单价,达到既偷逃增值税又偷逃所得税目的。
4. 追根溯源。根据商品流通渠道,向上游追溯,直至生产企业。最终以投入产出法审核生产量的真实性,同时从管理、核算各环节着手,核实销售、库存及影响税收的差异。
5. 由于此类货品的生产、经销大多是跨省、市经营的,因此需要各地税务机关的密切配合,才能将问题彻底清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