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1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